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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784號

給付獎學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翁昭蓉林哲賢鍾素鳳

抗告人
黃靖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間請求給付獎學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下同)111年5月24日110年度上易字第7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111年6月3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5日送達於抗告人(見本院卷第563頁),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抗告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資料查詢、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565至571頁),依前開說明,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84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獎學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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