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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朱耀平湯千慧羅立德
  • 法定代理人
    徐惠平

  • 當事人
    李明珠肯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李明珠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被上訴人 肯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億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平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壹佰伍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葉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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