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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99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容正紀文惠劉素如

上訴人
進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有顯
訴訟代理人
鄧又輔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燈旗律師
被上訴人
陳俊同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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