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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黃雯惠趙伯雄華奕超

上訴人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義雄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若清律師
被上訴人
艾傑盟動力機械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街000 號
法定代理人 高志宗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林冠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被上訴人其餘反訴之上訴駁回」,應更正為「上訴人其餘反訴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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