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黃雯惠、趙伯雄、華奕超
- 法定代理人徐義雄、高志宗
- 當事人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艾傑盟動力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 上 訴 人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義雄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黃若清律師 被 上訴人 艾傑盟動力機械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街000 號 法定代理人 高志宗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林冠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被上訴人其餘反訴之上訴駁回」,應更正為「上訴人其餘反訴之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華奕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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