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二字第169號
- 上訴人
- 王君緯
- 訴訟代理人
- 黃永琛律師
- 複代理人
- 孫誠偉律師
- 被上訴人
- 郭秋燕
- 被上訴人
- 邱儷如
- 被上訴人
- 邱俊祥
- 被上訴人
- 邱雅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又新律師
張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應付利息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應付利息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