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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二字第16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古振暉游悅晨江春瑩

上訴人
王君緯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
被上訴人
郭秋燕
被上訴人
邱儷如
被上訴人
邱俊祥
被上訴人
邱雅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張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應付利息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應付利息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二字第169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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