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180號
- 上訴人
- 熊高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何銅城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1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18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9,020元,業經本院於111年4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157至167頁),依前開規定,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