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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16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謝碧莉林晏如陳月雯

上訴人
鄧見合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彩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

等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4號判決,提起

上訴,於民國110年3月9日再為訴之追加(見本院卷第63頁),核

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萬元(原上訴聲

明請求給付85萬元+追加請求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

99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萬3875元(見本院卷第3、17頁之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尚應補繳7524元。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追加之訴。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侯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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