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71號
- 上訴人
- 幸福堂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泳良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瑋律師
- 被上訴人
- 汶萊商 WE BULLE ENTERPRISE
- 法定代理人
- Hii Hau Chun ELVIN
- 訴訟代理人
- 沈泰宏律師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提出原證1號之完整對話內容;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