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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71號

加倍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黃嘉烈張文毓高明德

上訴人
幸福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良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被上訴人
汶萊商 WE BULLE ENTERPRISE
法定代理人
Hii Hau Chun ELVIN
訴訟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提出原證1號之完整對話內容;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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