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304號
- 上訴人
- 林效先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麗生
- 上訴人
- 張以仁
- 被上訴人
- 郭先揚
- 被上訴人
- 宋相伶
- 被上訴人
- 周玉琴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德柱律師
許毓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廖麗生為上訴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者,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上訴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潘祖蔭,於本院裁判民國110年9月11日送達後變更為廖麗生,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㈡第504頁),茲據廖麗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㈡第495至496頁),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