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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30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朱耀平羅立德邱育佩

上訴人
林效先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生
上訴人
張以仁
被上訴人
郭先揚
被上訴人
宋相伶
被上訴人
周玉琴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許毓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廖麗生為上訴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者,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上訴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潘祖蔭,於本院裁判民國110年9月11日送達後變更為廖麗生,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㈡第504頁),茲據廖麗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㈡第495至496頁),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04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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