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00號
- 上訴人
- 陳麗玲
- 被上訴人
- 蕭嘉茵(原名李嘉茵)
蔣國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4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40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復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34,853元,業經本院於111年1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卷第323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325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