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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純如江春瑩邱蓮華

上訴人
賴世民
上訴人
林秀姿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立心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桓甫律師
被上訴人
江德耀
被上訴人
加順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重光

吳振碩

李挺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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