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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530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傅中樂管靜怡呂淑玲

上訴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被上訴人
劉晉誌

劉安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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