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林翠華、許炎灶、黃珮茹
- 法定代理人王妙鳳、張誠揚
- 當事人龍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梨誠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龍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妙鳳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被 上訴 人 梨誠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誠揚 訴訟代理人 何念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 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黃珮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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