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560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華林資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銘華
- 訴訟代理人
- 柯勝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夏榮生
- 訴訟代理人
-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下均省略稱謂)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命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負擔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上訴部分,均由華林資材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八,餘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命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負擔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上訴部分,均由華林資材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