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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560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鍾素鳳楊雅清陳心婷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華林資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銘華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下均省略稱謂)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命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負擔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上訴部分,均由華林資材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八,餘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命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負擔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上訴部分,均由華林資材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江珮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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