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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65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李昆霖譚德周林翠華

上訴人
暐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倫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

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

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度上字第65

7號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安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如該判

決附表二編號一至四、五之②至③所示文件予上訴人及上訴人選任

之律師、會計師共同查核部分之上訴,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見本院卷第771至772頁),並

徵收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惟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時,未據

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

人。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

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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