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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6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純如江春瑩邱蓮華

上訴人
上訴人
附帶被上訴人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錦文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盛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賢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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