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林純如、江春瑩、邱蓮華
- 當事人即、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錦文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盛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賢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 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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