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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8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婷玉曾明玉毛彥程

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旺普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82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各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當事人提起上訴時,應依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全部預納裁判費,尚不能因其曾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認該部分之上訴為合法。次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1.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①先位聲明:被上訴人應連帶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下稱中國時報等)各報全國版之頭版刊登道歉啟事各1日,並於年代新聞台晚間6點至8點之「年代晚報」任1集,以跑馬燈方式連續播出道歉啟事30分鐘。②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應連帶於中國時報等各報全國版之頭版刊登澄清聲明各1日,並於年代新聞台晚間6點至8點之「年代晚報」任1集,以跑馬燈方式連續播出澄清聲明30分鐘。3.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代公司)應將其YOUTUBE網站頻道中之民國109年4月30日「1800年代晚報─張雅琴說、播、批、評」新聞節目之影音檔,自該網站移除。是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計算應為:1.第1項請求賠償部分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2.非財產權部分(即第2、3項道歉啟事及澄清聲明、移除影音檔部分),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3,0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000元(計算式:1,000+3,000+3,000=7,0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4,000元(原審卷第10頁),尚欠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未據繳納。

(二)上訴人對於原審及本院所為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第2、3、4項為:2.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被上訴人應連帶於中國時報等各報全國版之頭版刊登澄清聲明各1日,並於年代新聞台晚間6點至8點之系爭節目任1集,以跑馬燈方式連續播出澄清聲明30分鐘。4.年代公司應將其YOUTUBE網站頻道中之109年4月30日系爭節目之影音檔,自該網站移除。本件第二、三審裁判費之計算應為:1.第2項請求賠償部分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1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2.非財產權部分(即第3、4項澄清聲明、移除影音檔部分),各應徵裁判費4,500元、4,500元。是以,上訴人應繳納之第

二、三審裁判費均為10,500元(1,500+4,500+4,500=10,500),扣除上訴人分別已繳納6,000元(本院卷第43頁),尚欠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繳納。

三、綜上所述,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12,000元(3,000+4,500+4,500=12,000)。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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