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864號
- 上 訴 人
- 王致為
- 吳苑芷
- 呂建中
- 廖聰明
- 王志成
- 被 上訴 人
- 梁若誼
- 陳志仰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煜騰律師
- 蔡晴羽律師
- 上 一 人
- 複 代理 人
- 楊劭楷律師
- 上 訴 人
- 嘉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維毅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儀律師
- 王瑜玲律師
- 蔡仲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章無效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項次六「原審判決」欄中標號⒋「嘉德公司應給付陳志仰7,80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標號⒌「嘉德公司應給付王志成7,80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⒋嘉德公司應給付陳志仰4,36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⒌嘉德公司應給付王志成4,36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一項次六「原審判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