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866號
- 上 訴 人
-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翊甄
- 訴訟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 李慧君律師
- 被 上訴人
- 胡駿騰
- 訴訟代理人
- 邱清銜律師
- 張必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關於「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八,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5項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