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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86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陳慧萍沈佳宜陳杰正

上 訴 人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被 上訴人
胡駿騰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張必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再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頁第20、21行事實及理由欄「貳、五、㈠、⒊」關於「…。故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未完成工作,不得請求報酬云云,無足採信。」之記載,應更正為「…。故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未完成工作,不得請求承攬報酬,及因被上訴人未如期完成系爭工作,其另委請他人繼續施作,而受有支出143餘萬元之損害,得與被上訴人之承攬報酬債權為抵銷云云,均無足採信。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再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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