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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88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秀貞毛彥程蔡世芳

上訴人
鎵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源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上訴人
毅群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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