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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913號

給付必要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黃雯惠朱慧真趙伯雄

上訴人
元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霜
上訴人
劉志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上訴人
呂文彬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必要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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