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9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王怡雯吳素勤呂綺珍

上訴人
彥群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湘諭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9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5,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2,388元,惟上訴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