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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9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謝碧莉林晏如陳月雯

再審原告
康秀娣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郭皓仁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馮惟玲、馮自成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46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萬83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侯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再字第9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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