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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3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何君豪高明德張文毓

上訴人
江玉鳯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法定代理人
鄭瑞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3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前開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示,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訂於民國91年2月8日實施。次按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111年9月19日對本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3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上訴人之請求經本院駁回而有上訴利益者為79、80年度之年終獎金10萬8000元部分,未逾150萬元,依上說明,不得上訴第三審,是上訴人之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35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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