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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137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鍾素鳳郭俊德楊雅清

上訴人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駿賢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被上訴人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榮(即偉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姚妤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薪資管理辦法第一項第六款第四點」之記載,應更正為「薪資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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