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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15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李慈惠謝永昌吳燁山

上訴人
程立峯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複代理人
鄭穎律師
複代理人
施凱勝律師
上訴人
蘇家斌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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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張仁興律師

葉智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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