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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聲字第3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慧萍陳杰正沈佳宜

抗告人
鄭宗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廖明政、凌陽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30日110年度勞聲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0年7月30日110年度勞聲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其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聲字第36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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