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貿上字第2號
- 抗告人
- 彰顯農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仁演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環周(成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
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本院110年度國貿上字第2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法者,抗告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10年12月28日本院110年度國貿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聲明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