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貿上字第2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李慈惠趙雪瑛謝永昌

抗告人
彰顯農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環周(成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

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本院110年度國貿上字第2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法者,抗告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10年12月28日本院110年度國貿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聲明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國貿上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