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上字第69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楊絮雲張宇葭郭顏毓

上訴人
A○○
被上訴人
B○○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3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6年11月2日結婚,婚後感情尚稱融洽,不料上訴人交友複雜,金錢觀念甚差,不僅多次對伊說謊,甚至盜刷伊之信用卡,令伊無法再信任上訴人,兩造婚姻已有重大破綻;且上訴人婚前曾故意涉犯多起刑事案件,現遭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已於109年4月10日入監執行,致使伊及家人感到困擾,難以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規定,擇一求為准伊與上訴人離婚之判決(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婚前曾協助伊辦理交保,已知悉伊官司纏身,仍堅持與伊結婚,顯然已宥恕伊,嗣伊雖遭判處有期徒刑,但非被上訴人難以預見,依民法第1054條規定,不得訴請離婚。另伊雖使用被上訴人之信用卡,但係經被上訴人同意;而伊婚後懷孕5個月時,因胎兒患有兔唇,而遭被上訴人逼迫接受人工流產,不僅心理上承受打擊,亦因此罹患器質性膀胱炎,日後有不孕之可能;且伊在監執行期間,被上訴人除固定探視外,並在信中書寫「愛妳的老公」、「我會等妳」等語,感情並未生變;況兩造曾約定待伊出獄後重新生活,被上訴人卻提起離婚之訴,讓伊頓失依靠,顯與夫妻互相扶持之真諦有違,其請求離婚應非有理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查,兩造於106年11月2日結婚,婚後並未生育子女,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等情,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45-146頁),堪信為真。

四、本件應審究者為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之規定,擇一訴請離婚,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㈠按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㈡經查:

⒈上訴人前因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3年2月27日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838號刑事判決判處偽造文書印文罪各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確定;復因故意行使偽造私文書,向小叔即訴外人甲○○詐取新臺幣(下同)58萬1500元,經本院於108年9月10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90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擔任訴外人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派駐社區總幹事期間,侵占社區管理費6萬5768元;及擔任訴外人伯特吏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派處社區經理期間,行使偽造私文書並侵占住戶裝潢保證金2萬元;及擔任訴外人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派駐社區財務秘書期間,行使偽造私文書並詐取社區款項,而故意涉犯業務侵占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於108年3月28日以107年度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10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1年4月,嗣於108年9月10日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7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撤銷前揭緩刑,而於109年4月9日入監,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等情,有卷附戶籍謄本、在監執行證明書、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908號刑事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78號刑事確定判決可稽(見原審卷第9頁、第23-45頁、第123-168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45-146頁)。堪認上訴人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請求判決離婚,於法自屬有據。

⒉按對於第1052條第1項第6款及第10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4條固有明文。然上訴人因前揭故意犯罪,於108年9月10日分別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90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7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109年4月9日入監執行,業如前述。可見被上訴人係於108年9月10日,始知悉上訴人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則被上訴人於109年4月17日(見原審卷第7頁法院收文戳章),提起本件訴訟請求離婚,並未逾民法第1054條之1年時效期間。故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婚前曾協助伊辦理交保,已知悉伊官司纏身,仍堅持與伊結婚,顯然已宥恕伊,依民法第1054條規定,不得訴請離婚云云,洵非可採。

⒊準此,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請求判決離婚,應屬有據。又本院既依前揭規定判准兩造離婚,則被上訴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部分,已無審究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尚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