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建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谷
- 訴訟代理人
- 林樹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志成律師
- 被上訴人
- 禾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雅慧
- 訴訟代理人
- 朱容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項次三編號1-1之A欄「代僱工(104/2-106/8)803,319」之記載,應更正為「代僱工(104/2-106/8)803,319元」;同編號之G欄「事實理由欄㈢」之記載,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欄㈢」。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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