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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3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周美雲古振暉王廷

上訴人
建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谷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上訴人
禾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雅慧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項次三編號1-1之A欄「代僱工(104/2-106/8)803,319」之記載,應更正為「代僱工(104/2-106/8)803,319元」;同編號之G欄「事實理由欄㈢」之記載,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欄㈢」。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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