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更三字第56號
- 抗告人
-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政男
- 訴訟代理人
- 楊美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鷥媛律師
- 相對人
- 寶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智杰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任律師
- 相對人
- 蕭敏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雅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寶旺機械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寶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