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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405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楊絮雲

抗告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抗告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
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抗告人
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抗告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
抗告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諒獲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10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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