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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4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明發賴彥魁林政佑

抗告人
曾森雄(原名曾龍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卜人白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639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5月20日送達於抗告人(見本院卷第61頁),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費可稽(見本院卷第63至67頁)。依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抗告人就本件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前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61號裁定駁回在案,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54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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