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85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黃明發林政佑周美雲

抗告人
周國華

陳伯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致仁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相對人蔡致仁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45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請求原法院以102年度司執字第6257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抗告人周國華所有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0○號,即門牌同區社子街11號及增建部分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因系爭建物於102年間查封後,其2樓自108年8月1日起由第三人唐婉慈占有使用,相對人乃聲請排除唐婉慈之占有,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其聲請(下稱原處分),相對人不服,提出異議,經原法院裁定廢棄原處分(下稱原裁定),周國華不服,提起抗告,理由略以:系爭房地雖登記於伊名下,但實際為抗告人陳伯勳所有,陳伯勳得將之出租等語。

按不動產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許可,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排除之,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51條第3項定有明文,俾以貫徹強制執行之效果,確保執行債權人之權益。系爭執行事件經執行法院於102年2月1日、同年4月8日函囑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執行法院於109年11月6日至現場履勘時,唐婉慈表示其向陳伯勳承租而占用2樓,租期自108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原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6257號卷宗查明(卷宗相關部分影本見本院卷第131至177頁)。系爭建物實施查封後,唐婉慈未經執行法院允許而占有系爭建物2樓,依上說明,相對人自得聲請執行法院於拍定前排除其占有。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之原處分以占有為事實狀態,無從以執行命令除去為由,駁回相對人之聲請,自有未合。原裁定廢棄原處分,核無違誤。周國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陳伯勳並非原裁定之當事人,其對原裁定提起抗告,難認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周國華之抗告為無理由,陳伯勳之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陳伯勳不得再抗告。周國華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 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54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