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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9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邱景芬邱蓮華林純如

抗告人
黃春雄

黃美珊

林怡伶(即黃洲信之承受訴訟人)

黃于真(即黃洲信之承受訴訟人)

黃紫幸(即黃洲信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亞琪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一0八年六月十八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一0九年六月十八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9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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