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965號
- 抗告人
- 鄭小燕(即鄭洪之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鄒文雄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全事聲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裁定後,就本案請求遲不起訴,徒使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久懸不決,尤以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對於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常使債務人陷於不利之地位,為補救此弊,乃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設(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前段);惟已經撤銷之假扣押裁定,視為自始不存在,顯無從再撤銷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之被繼承人鄭洪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75萬元內為假扣押,經原法院於民國83年11月7日以83年度全字第26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業據本院調閱假扣押卷宗查核屬實。又原法院依相對人聲請於84年1月14日以83年度聲字第201號裁定命債權人(即抗告人之被繼承人鄭洪)於7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該項裁定送達債權人後因未於該期間內起訴,相對人乃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經原法院於84年4月10日以84年度聲字第68號裁定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見原法院限期起訴卷第50頁),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9日確定在案,亦有原法院110年11月19日函文可按(見本院卷第51頁),是系爭假扣押裁定已經撤銷而不存在至明。乃相對人於110年3月10日再具狀向原法院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其聲請自應駁回。原法院未詳加審究系爭假扣押裁定已經撤銷在案,遽以相對人聲請命抗告人限期起訴而未起訴,依相對人聲請,對已不存在之系爭假扣押裁定重行裁定撤銷,不無可議。抗告論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既有可議,仍應認抗告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駁回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