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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傅中樂管靜怡吳燁山

異議人
陳胤文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30日110年度聲字第238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對第二審法院所為不得抗告之裁定,應以上開法文但書所列裁定,始得提出異議。

二、查異議人對本院109年度再抗字第24號裁定,聲請再審(即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87號事件),因屬不得向第三審法院再為抗告之事件,則異議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以110年度聲字第238號裁定駁回,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所列裁定,是異議人對前開裁定提出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8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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