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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1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黃明發周美雲賴彥魁

聲請人
陳諭詩
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A女之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上字第94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10年度上字第945號,下稱本案),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憑(見本院卷第7頁)。又聲請人之上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亦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14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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