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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3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胡宏文楊雅清陳心婷

聲請人
嘉聖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命嘉
聲請人
陳佳玲
共同代理人
陳錦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米淑美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七四號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4號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筆錄之記載是否符合證人余金寶之真實語意,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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