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2號
- 聲請人
- 祭祀公業周聖明
- 法定代理人
- 周國賢
- 訴訟代理人
- 劉永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賢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一七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上訴人,因民國10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關於伊之訴訟代理人減縮利息起算日之陳述有記載錯誤之情形,為維護伊之訴訟權及法律上權益,爰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