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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李慈惠謝永昌吳燁山

上訴人
林心綝
訴訟代理人
高羽嬛
上訴人
梁詠涵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上訴人
大榮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貴添
被上訴人
張正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黃于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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