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31號
- 上訴人
-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 樹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景棠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祐宸律師
- 被上訴人
- 莊婉均
- 被上訴人
- 富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羅玉珍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絮琳律師
- 被上訴人
- 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正元
- 被上訴人
- 茸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秀美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第五項及第七項;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三、及四中,關於「林美秀」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秀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