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峻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銘俊
- 訴訟代理人
- 傅文民律師
- 上訴人
- 蔡銘俊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明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甯維翰律師
- 上訴人
- 簡性琦
- 上訴人
- 林瑞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文元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蓉
- 訴訟代理人
-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