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鴻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反訴部分」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