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 上訴人
-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述群
- 訴訟代理人
- 李益甄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思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苡丞律師
- 被上訴人
- 中華電信越南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文彰
- 被上訴人
- 簡志誠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朝棟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信瑩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佳君律師
- 被上訴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繼茂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中律師
林佩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