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周美雲古振暉游悅晨

上訴人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述群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複代理人
徐思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苡丞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越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文彰
被上訴人
簡志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朝棟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佳君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林佩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 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