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72號
- 上訴人
- 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君毅
- 訴訟代理人
- 徐松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沂彤律師
- 上訴人
- 佳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素麗
- 訴訟代理人
- 楊逸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1頁第1行關於「…所失利之損害賠償,…」
之記載,應更正為「…所失利益之損害賠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4頁第30至31行關於「…,個得以其債務,…」之記載,應更正為「…,各得以其債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