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傅中樂、呂淑玲、汪曉君
- 法定代理人洪國庭
- 上訴人騏億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啟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騏億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庭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上 訴 人 陳啟德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喬心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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