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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31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黃明發陳瑜賴彥魁

上訴人
台灣安卓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敬晃
訴訟代理人
黃希華
上訴人
沃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婷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

蔡健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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