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333號
- 聲請人
- 陳世錦
- 聲請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寶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智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壽美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陳壽美、陳麗美、陳美華、陳美珠、陳世鎮及陳世上(下稱相對人)等與聲請人陳世錦、英屬維京群島商寶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寶山公司,與陳世錦合稱聲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判決在案,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本院判決不利於其等部分,經核聲請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61萬4,980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2萬5,784元,惟聲請人已自行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98萬3,760元(計算式:50萬5,608元+4萬7,964元+41萬2,110元+1萬8,078元),溢繳第三審裁判費25萬7,976元(計算式:98萬3,760-72萬5,784元)。是聲請人聲請退還上開溢繳之裁判費,應屬有據。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計算式:(本院判決附表一給付金額合計3,258萬5,993元)+
(本判判決附表二給付金額合計2,102萬8,987元),註:本院所
判命寶山公司應給付部分與陳世錦應給付部分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僅就其中價額最高者徵收裁判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昀